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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級市場案例 | 用人單位變更法人代表,是否影響原勞動合同履行?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8-04-01 案例 | 用人單位變更法人代表,是否影響原勞動合同履行?
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本文字數:1185字,閱讀時間:3分鐘 ? 案情簡介 2009年6月,王某進入天順物流公司工作,2010年5月起擔任總經理助理,月工資3500元,工作期間,雙方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7月,天順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去世,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某。 2012年6月,某投資有限公司出資收購天順物流公司全部股權,2012年9月完成工商登記變更后,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周某。天順物流公司法人代表變更后,王某繼續留在天順物流公司工作且工資依舊由天順物流公司支付。 2012年10月22日,因公司交接工作完畢,天順物流公司決定不再雇用王某。2012年11月15日,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天順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天順物流公司辯稱,王某與天順物流公司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現天順物流公司法人代表已變更為周某,王某與天順物流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不應當支付王某賠償金。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天順物流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500元。
案例分析 王某從2009年6月至2012年10月22日一直在天順物流公司工作,曾擔總經理助理,并由天順物流公司支付勞動報酬。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天順物流公司雖未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足以證明王某與天順物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的規定,天順物流公司雖然變更了法定代表人,但王某依然與天順物流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繼續履行,天順物流公司決定不再雇用王某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應當向王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最終,仲裁委員會裁決天順物流公司支付王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4500元。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文 | 彭永現 作者單位 | 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市仲裁院 值班編輯 | 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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