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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級市場案例 | 企業任意調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經濟補償?
文章來源: 發布日期:2018-04-01 案例 | 企業任意調崗,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能否得到經濟補償?
2018-01-08 合肥人才外包中心 來源| 中國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案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仲裁院
核心提示 問:公司單方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答:可以。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陳某應聘至某集團下屬能源公司負責外操工工作,雙方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又將合同續訂至2018年3月31日,期間能源公司未給陳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6年3月,能源公司發布通知,要求陳某到公司下屬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從安排則按曠工處理??紤]到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都發生變化,陳某不同意調崗,之后陳某離開崗位停止上班。 2016年4月,陳某的委托代理人向能源公司郵寄律師函,表示陳某以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能源公司簽收該郵件。為維護合法權益,陳某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請求 請求能源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能源公司要求陳某到下屬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從安排則按曠工處理的做法是否合法?陳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要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處理結果 裁決能源公司支付陳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件評析 ①:能源公司要求陳某到下屬的CNG母站工作,如不服從安排則按曠工處理的做法是否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钡谑邨l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本案中,公司變更與陳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部門、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等涉及陳某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與陳某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變更原勞動合同約定的相關內容。但從公司向陳某發送的通知看,此次調崗系公司的單方安排,且公司未舉證證明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過充分而有效的協商,在雙方未經平等協商、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公司直接對陳某作出曠工處理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
②:陳某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是否要向陳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本案中,陳某以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長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行使了作為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解除權,并向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其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第三款“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情形,故公司應該向陳某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文|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仲裁院 編輯|劉俊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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